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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2-01-12 更新:2026-08-09T18:04:57.159708
全文
这部法规的正文还没抓全,暂时只有标题信息。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的决定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五十二条。 本决定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