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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2-06-07 更新:2026-08-09T17:35:31.3276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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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是修改/废止/公告类文本,本身没有独立条文,条文改动请看「全文」。
关于修改和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 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等4部 单行条例的决定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修改和废止下列4部单行条例: 一、修改部分 (一)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当以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没有依据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修改为“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经国务院批准。没有依据或未经批准的,不得向企业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 (二)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和第七条删除。 (三)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条第一款“朝鲜语言文字是朝鲜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删除,第二款中的“自治州自治机关在履行职务时,通用朝鲜语言文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两种语言文字”修改为“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朝鲜语言文字”。 二、废止部分 废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防震减灾条例》。 本决定报经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企业和企业经营者权益保护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土地资产管理条例》《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