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社会科学文化
素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
条例。
2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适用
本条例。
3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社会科学普及,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
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社会科学知识,倡导科学方法
,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传承文明,服务社会
的活动。
4
第四条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支持、全民
参与的方针,实行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经常性与实效性
相结合、普及与提高相结合的原则。
社会科学普及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
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第五条 社会科学普及是公益事业,参与、支持和组织
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科学普及事
业,推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国内、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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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社会科学普及工作中做
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7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领导,将
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
计划,制定促进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发展的具体措施,为
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科学普及工作协调制度
,加强对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0各单位开展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县级以上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及其他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
责,做好本地区本部门的社会科学普及工作。
9
第九条
各级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建立专兼职相结合的社会科
学普及队伍,建设社会科学人才库,为开展社会科学普
及工作提供组织保障和智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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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各自
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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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社会科学研究机构应当结合各自学科优势,在社会科学
普及活动中发挥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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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把提高学生的社会科学素
养作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形式多
样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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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科学思想
,做好社会科学知识及其公益性广告的刊播。
影视制作、书刊出版和放映机构应当扶持社会科学普及
影视作品、书刊的制作、发行和放映。
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等文化场所
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面向公众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
14
第十四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结合经营管理和职工培训开展社会科学
普及活动,有条件的可以面向公众开放社会科学普及陈
列室及其场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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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集市、文化馆等公
共场所开展经常性的社会科学普及活动。村(居)民委
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社区社会
科学普及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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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列入同级财
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增长逐步提高,保障社会科学
普及工作的开展。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社会科学普及
活动。
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的组织和单位可以获得区内外组
织和个人的资助和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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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社会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款物应当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
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和截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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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建设
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充分利用科技、教
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自治区鼓励建立社会科学普及研究基地和重点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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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出版社会科学普及读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
享受税收优惠。
对捐赠财产用于社会科学普及事业或者投资建设社会科
学普及场馆、设施的,依法给予优惠。
20
第二十条 自治区每年五月举办宁夏社会科学普及周活
动,社会各界应当根据社会科学普及规划和年度计划确
定的主题开展社会科学普及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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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社会科学普及为名从
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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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挤占、截留社会
科学普及经费和捐赠款物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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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毁损社会科学普及场馆、设施的,有关部
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4
第二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科学普及活动中,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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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