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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有效 司法解释 公布:2012-08-21 更新:2026-08-09T17:25:08.72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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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1年12月2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2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2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1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六十九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2〕1号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2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废止1979年底以前 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