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促进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与发展,发挥示范
、辐射、带动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
会)是银川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在
开发区行使经济管理职权,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授
权在开发区行使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部门经济管理职权
。
开发区内的社会事务管理,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在其管辖
权范围内负责。
3
第三条
开发区以发展现代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主,致力
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高附加值服务业,并向多功能综
合性产业区发展。
开发区产业重点发展项目目录由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并公
布。
4
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必要的
职能机构。
5
第五条
开发区财政在市本级财政管理体制下,设立国库,实行
独立核算。
开发区财政收入,除按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外,主要用
于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对引进的重大项目、企业科技
进步、自主创新、人才引进等扶持鼓励。
开发区财政应当对承担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的所在地人
民政府给予补贴。
6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保障开发区的土地供应。开发
区土地出让收益主要用于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
开发。
7
第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在开发区的贯彻
实施;
(二)依法制定促进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各项管理规定和
鼓励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升级、企业自主创新、人才引
进的政策和措施;
(三)依据银川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组织编制开发区经济发展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有关
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审批开发区的投资项目,管理
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五)负责开发区的财政事务和国有资产的管理;
(六)负责开发区的招商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审核和
申报;
(七)负责开发区的土地开发和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
础设施的规划、建设;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和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授
予的其他职权。
8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依据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
托,在开发区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办理建设项目的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园林绿化管理;
(四)土地储备和土地出让、转让的受理、报批;
(五)其他依法受委托的职权。
9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科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
察、人口和计划生育、环保、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开
发区的工作,协调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
部门设在开发区派驻机构的工作。
开发区管委会各职能机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公开
有关审批事项的依据、条件、标准、时限和程序。
11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委会对有关开发区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决
策事项,应当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必要时应当组织公开听证。
12
第十二条
鼓励国(境)内外组织或者个人,以各种形式在开发区
投资兴办企(事)业,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各种经
济技术合作和贸易活动。
鼓励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其他社
会组织到开发区创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
化项目。
鼓励开发区企业设立技术研发中心、工程实验室、博士
后工作站。
13
第十三条
开发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优惠
政策以及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制定
的扶持和鼓励政策、措施。
14
第十四条
开发区内从事投资、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的
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
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在开发区内投资的资产、收益等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15
第十五条
进入开发区的企业和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对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企业和项目,开发区管委会不
得批准进入。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的规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
准。
16
第十六条
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发展需要,经批准后,可设立陆路口
岸,在口岸内建立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出口监
管仓库和保税仓库等。
17
第十七条
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专利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开发区内企
事业单位及个人开展科技创新、申请专利及实施专利。
18
第十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建立知识产权转化奖励机制,对经济或社
会效益显著的知识产权项目给予奖励。
开发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的知识产权受他人侵犯
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
19
第十九条
开发区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0
第二十条
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