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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2-12-24 更新:2026-08-09T17:03:38.027752
全文
法条(52)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若干规定 (2012年12月21日厦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三章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四章  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 第五章 代表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章 代表活动的服务与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的活动方式,引导和发挥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 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 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第三条  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提供 条件。   第四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 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 行代表职务。 第五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第二章  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   第六条  代表应当按规定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大 会),参加各项议程,依法行使职权。   第七条  代表在大会期间的主要工作为:   (一)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 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 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 况的报告;   (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和其他议案;   (四)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五)依法提出代表议案;   (六)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八条  代表应当认真审议大会各项报告和议案,积极参与大会 期间的选举和表决。   第九条  出席大会是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不得无 故缺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会前应当向市人 大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代 表团报大会秘书处。请假须书面提出,经批准后方为有 效。   第十条  大会期间,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的,视情况向全体代表 通报,或者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大会的,代表资格终止。 第三章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十一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知情知政、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提 出议案作准备的过程。   第十二条  闭会期间,按照代表回原选举单位活动和便于组织、开 展活动的原则划分成若干代表小组。   担任市人大各专委会委员的代表,以参加专委会组 织的代表小组活动为主,但每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 代表活动不少于两次。各专委会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时, 可以根据活动内容邀请其他代表参加。   第十三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以集体活动 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第十四条  各区的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 大常委会组织。各专委会代表小组活动,由相应的市人 大专委会组织。   驻厦部队的代表小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 表工作机构和厦门警备区政治部共同安排。   第十五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   (一)参加集中学习、政情通报;   (二)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四)参加市人大专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   (五)出席或者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六)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七)依法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九)回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举单 位的监督;   (十)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   第十六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   (一)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 构统一协调实施视察;   (二)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专委会具体负责 ,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立法计划、执法检查项 目、专项报告、议案办理、专题调研等进行视察;   (三)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进 行会前视察和专题视察;   (四)由代表单独或者几位代表联合,持市人大常 委会颁发的代表证进行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当在其工作或者居住地就地 进行。代表在持证视察前,可以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 表工作机构或者原选举单位联系。市、区人大常委会人 事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要求,协助联系安排代表持证 视察活动的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代表回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以书面报告为主。各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若干名市人大代 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上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第十八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密切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市 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专委会委员与代表、代表与人 民群众的联系。 闭会期间,代表要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 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或者通过代表电子信箱、 人大网站等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 意见和要求。 第十九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确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向组织者或者邀请单位说 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 第四章  代表议案、建议的提出和办理   第二十条  代表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 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专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区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代表提出议案,按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 出和处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提出。   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由案由、案据和方案三个部分 构成。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 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者建议。   第二十四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格式 和要求提出。   第二十五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标题明确 ,内容具体,书写清楚。   第二十六条  大会设立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对 代表提出的议案从形式和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报告。   第二十七条  大会秘书处设议案组,对大会秘书处和代表议案审查委 员会负责。   议案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收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 见;   (二)负责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 析,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代表议案的内容、格式 要求的,应当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或者将议案改作 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三)提出并起草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 z œ ž ¾ À B h † ° À Â Ì ² º 一°   (五)负责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工 作。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的一般督办、回复、征求代表意见工作。健全完善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交办、分级负责、沟通协调 、答复反馈等办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从转为代表建议办理的代表议案和代 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中确定部分建议,由市人大常 委会领导和有关专委会负责重点跟踪督办。   第三十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国家机 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及有关机关、组织应当 按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 法》的规定,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切实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努力提高办理实效。   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需要交由市人民政 府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由有关专委 会督促办理工作。   每年中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市人民 政府、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对代表议案办理进展情况的汇 报。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 事法院应当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分别将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 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推动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 况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对优秀代表议案、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五章  代表活动的组织与实施   第三十四条  代表小组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 年度代表活动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 平衡,报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组织代表集中学习、政 情通报、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组织代表活动,组织者应当进行认真准备,做好与代表 活动有关的调研工作,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协调有关 部门。   第三十七条  组织代表活动,组织者应当至少提前七天向参加活动的 代表提供与活动内容、视察单位有关的背景资料,提供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代表活动前,组织者应当提前七天以有效方式通知 有关代表。   第三十八条  活动过程中,一般要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的汇报,进行 现场视察,组织代表讨论。   第三十九条  代表小组应当汇总代表在活动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 和意见,形成代表视察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 者执法检查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 面报告,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抄送有关机关、组 织。要求反馈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 。   视察报告应当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视察中发现 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写明执法检查的时间、内容、法 律法规执行情况、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 和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代表视察报告或 者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 。 第四十条  代表小组要提高代表参加各项活动的出勤率,提高代表 活动质量。建立代表活动考勤制度,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和代表活动记录,每年年底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 作机构汇总统计。 第四十一条  闭会期间,每年在全体代表中通报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 。 第六章  代表活动的服务与保障   第四十二条 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 行代表职务。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 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 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 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第四十三条  代表参加市人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 的行为,依法受到保护。代表在各级人大组织的各种会 议和活动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代表的人身权受到 法律保护,大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 ,非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 当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许可。   第四十四条  完善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市人大各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委会会 议,参与专委会的视察、调研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 ,要听取代表的意见;审议的法规案,可以根据情况, 将草案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组织执法检查,可以邀 请代表参加;到基层视察、调研,应当听取所在地的代 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为代表审议各项报告 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   第四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举行政情通报会,邀请市人民政府向 代表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可以将有关材料印 发代表。   第四十八条  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代表通报常委 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送常 委会公报以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执法 检查报告和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重要信息资料等 ,为代表订阅有关报刊杂志。   各区人大常委会印发区人大代表的资料,同时印发 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 第四十九条  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一用于组织代表活动 。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 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 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市各区人大、镇人大代表工作,可参照执行。 PAGE \* MERGEFORMAT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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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的活动方式,引导和发挥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 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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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 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 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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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为代表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提供 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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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统一组 织的履职活动,应当安排好本人的生产和工作,优先执 行代表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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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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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代表应当按规定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以下简称大 会),参加各项议程,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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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代表在大会期间的主要工作为:   (一)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 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 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和预算执行情 况的报告;   (三)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法规案和其他议案;   (四)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和表决;   (五)依法提出代表议案;   (六)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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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代表应当认真审议大会各项报告和议案,积极参与大会 期间的选举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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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出席大会是代表参与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方式,不得无 故缺席。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会前应当向市人 大常委会请假,会议期间向所在代表团团长请假,由代 表团报大会秘书处。请假须书面提出,经批准后方为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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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大会期间,未经批准不出席会议的,视情况向全体代表 通报,或者劝其辞去代表职务。 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大会的,代表资格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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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知情知政、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为出席大会审议各项报告和提 出议案作准备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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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闭会期间,按照代表回原选举单位活动和便于组织、开 展活动的原则划分成若干代表小组。   担任市人大各专委会委员的代表,以参加专委会组 织的代表小组活动为主,但每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 代表活动不少于两次。各专委会组织代表小组活动时, 可以根据活动内容邀请其他代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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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每季度不少于一次,以集体活动 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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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各区的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 大常委会组织。各专委会代表小组活动,由相应的市人 大专委会组织。   驻厦部队的代表小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 表工作机构和厦门警备区政治部共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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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   (一)参加集中学习、政情通报;   (二)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三)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   (四)参加市人大专委会组织的立法调研;   (五)出席或者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六)应邀列席区人大常委会会议;   (七)依法列席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八)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九)回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接受原选举单 位的监督;   (十)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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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下列形式进行:   (一)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 构统一协调实施视察;   (二)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相关专委会具体负责 ,围绕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立法计划、执法检查项 目、专项报告、议案办理、专题调研等进行视察;   (三)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区人大常委会组织,进 行会前视察和专题视察;   (四)由代表单独或者几位代表联合,持市人大常 委会颁发的代表证进行视察。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当在其工作或者居住地就地 进行。代表在持证视察前,可以与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 表工作机构或者原选举单位联系。市、区人大常委会人 事代表工作机构根据代表要求,协助联系安排代表持证 视察活动的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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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代表回原选举单位报告履职情况,以书面报告为主。各 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安排若干名市人大代 表在区人大常委会上报告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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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密切市人大常委会领导与市 人大常委会委员、市人大专委会委员与代表、代表与人 民群众的联系。 闭会期间,代表要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 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或者通过代表电子信箱、 人大网站等方式,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 意见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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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确 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向组织者或者邀请单位说 明原因,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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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代表提出议案,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执行代表职 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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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专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区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提出议案, 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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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代表提出议案,按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 出和处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格式和时间要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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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由案由、案据和方案三个部分 构成。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 当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或者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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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规定的内容、格式 和要求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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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一事一议,标题明确 ,内容具体,书写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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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大会设立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对 代表提出的议案从形式和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处理意见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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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大会秘书处设议案组,对大会秘书处和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负责。   议案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收集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负责对代表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并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代表议案的内容、格式要求的,应当建议提议案代表进行修改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三)提出并起草代表议案处理意见报告;   (四)负责议案审查委员会的会务工作;   (五)负责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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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代表建议、批评和 意见的一般督办、回复、征求代表意见工作。健全完善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统一交办、分级负责、沟通协调 、答复反馈等办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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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从转为代表建议办理的代表议案和代 表在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中确定部分建议,由市人大常 委会领导和有关专委会负责重点跟踪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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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有关国家机 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事法院及有关机关、组织应当 按照《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提出和处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 法》的规定,认真办理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切实加强与代表的沟通协商,努力提高办理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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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代表议案,需要交由市人民政 府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交由市人民政府和有关机关、组织办理,并由有关专委 会督促办理工作。   每年中期,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市人民 政府、市人大有关专委会对代表议案办理进展情况的汇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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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厦门海 事法院应当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分别将代表建 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将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综合 情况报告印发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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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推动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 况和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对优秀代表议案、建议、批评 和意见,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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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代表小组应当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年度工作要点,制定 年度代表活动计划,经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 平衡,报主任会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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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组织代表集中学习、政 情通报、代表视察、执法检查和专题调研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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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组织代表活动,组织者应当进行认真准备,做好与代表 活动有关的调研工作,制定周密的活动方案,协调有关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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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组织代表活动,组织者应当至少提前七天向参加活动的 代表提供与活动内容、视察单位有关的背景资料,提供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代表活动前,组织者应当提前七天以有效方式通知 有关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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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活动过程中,一般要听取有关机关、组织的汇报,进行 现场视察,组织代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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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代表小组应当汇总代表在活动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 和意见,形成代表视察报告或者执法检查报告。视察或 者执法检查结束后,组织者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 面报告,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抄送有关机关、组 织。要求反馈的,有关机关、组织应当在三个月内反馈 。   视察报告应当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视察中发现 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执法检查报告应当写明执法检查的时间、内容、法 律法规执行情况、法律法规本身存在的问题、相关建议 和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代表视察报告或 者执法检查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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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代表小组要提高代表参加各项活动的出勤率,提高代表 活动质量。建立代表活动考勤制度,建立代表履职档案 和代表活动记录,每年年底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 作机构汇总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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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闭会期间,每年在全体代表中通报代表执行职务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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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代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 行代表职务。市、区人大常委会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 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市、区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和工 作机构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集体服务机构,为代表执 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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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代表参加市人大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是执行代表职务 的行为,依法受到保护。代表在各级人大组织的各种会 议和活动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代表的人身权受到 法律保护,大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闭会期间 ,非经市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 当经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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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完善邀请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市人大各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有关代表列席专委会会 议,参与专委会的视察、调研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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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和年度工作安排 ,要听取代表的意见;审议的法规案,可以根据情况, 将草案发给有关代表征求意见;组织执法检查,可以邀 请代表参加;到基层视察、调研,应当听取所在地的代 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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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保障代表的知情权,为代表审议各项报告 和议案提供信息、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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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举行政情通报会,邀请市人民政府向 代表通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并可以将有关材料印 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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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向代表通报常委 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送常 委会公报以及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题工作报告、执法 检查报告和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关的重要信息资料等 ,为代表订阅有关报刊杂志。   各区人大常委会印发区人大代表的资料,同时印发 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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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代表活动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统一用于组织代表活动 。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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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代表参加各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 其所在单位、部门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 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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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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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本市各区人大、镇人大代表工作,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