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有效 行政法规 公布:2013-02-26 更新:2026-08-09T17:00:31.305240
全文
本文件是修改/废止/公告类文本,本身没有独立条文,条文改动请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2013年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 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法释〔2013〕7号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 通过 2013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附: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 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