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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有效 司法解释 公布:2013-03-01 更新:2026-08-09T17:00:24.003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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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2年8月3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3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2012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 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 高检发释字〔2013〕2号 为了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体要求,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和联合其他单位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单独制发的11件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予以废止。 决定废止的1997年7月1日 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 单独制发的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 (11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