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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有效 行政法规 公布:2013-03-01 更新:2026-08-09T17:00:01.215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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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2013年2月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2013年3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 法释〔2013〕6号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 2013年2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5次 会议通过 2013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公布 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检察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制发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4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附: 决定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 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