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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3-05-29 更新:2026-08-09T16:54:47.283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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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 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西藏自治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 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按 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公民违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 过2000元;除以上情形外,对公民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 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00元。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 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 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除以上情形外,对法人和其他组 织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 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 罚款限额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 PAGE \* MERGEFORMAT - 2 - PAGE \* MERGEFORMAT -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