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
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
限额的规定》的决定
(2013年5月29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对《西藏自治
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
规定》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修改为: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设定罚款的,按
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公民违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
、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
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
过2000元;除以上情形外,对公民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
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200元。
(二)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
态环境保护、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
健康、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
罚款不得超过10万元;除以上情形外,对法人和其他组
织违反其他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3
万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设定
罚款限额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后,重新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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