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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2-11-24 更新:2026-08-09T16:45:01.37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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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 87 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浙江省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已于2022年11月24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