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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3-04-21 更新:2026-08-09T15:30:48.450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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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三十号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咸宁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的决定》已由咸宁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2年12月16日通过,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