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等
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5年6月26日邯郸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
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对本市现行有效的地
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清理后,决定作如下修改:
1、将《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五
条中“百分之七十”修改为“百分之九十”。
2、将《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十
条第一款中“由建设单位在招标前提出书面申请,报经
预拌混凝土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建设单位报
经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3、将《邯郸市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条例》第二
十四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对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缴
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
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处应当缴纳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第三项修
改为“(三)对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
,在施工现场自行搅拌混凝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不改正的,处以每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4、删除《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中“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
5、将《邯郸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修
改为“凡需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须在项目设计
、施工前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用水计划。城市供水企业
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工程竣工后,须经
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城市供水企业与用户签订供用
水合同后方可正式供水。”
6、删除《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
、第六项。
7、删除《邯郸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七条第六项
中的“和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的证
明文件”。
8、将《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修改为“供热
期间,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
不应低于18°C。其他部位的室温应当符合国家住宅设计
规范的要求。非居民热用户的室内温度,由供用热双方
在合同中约定。
“居民热用户卧室、起居室(厅)和卫生间的室温低于
18°C时,可以向供热单位反映。供热单位应当及时查找
原因,明确责任。属于供热单位责任的,按下列标准减
免热费:平均室温每低于合格温度1°C按照热用户采暖
面积及时间减收热费10%;平均室温在10°C以下的免收
热费。”
9、删除《邯郸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款。
本决定修改的条例,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
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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