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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的决定

已失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5-11-26 更新:2026-08-09T14:47:01.923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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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的决定 (2015年11月26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 将《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第三十七条修改为:“除抢险救灾和农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外,禁止其他机动车辆在草原上离开固定的公路线行驶;因地质勘探、科学考察、工程测绘等活动确需离开固定公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事先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并按照报告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