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

已修改 地方法规 公布:2015-12-24 更新:2026-08-09T14:31:53.999705
全文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 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有关规定的决定 (2015年9月29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4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15年12月24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加快推进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实际,决定暂停施行《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规定,上述条款涉及的行政管理事项,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暂停施行期限为两年,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算。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