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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

已废止 地方法规 公布:2017-01-11 更新:2026-08-09T12:46:18.63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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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 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17年1月10日在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张国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就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其中第一条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据此决定,我们将在1月份的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上选举产生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随后由其向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提请任命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和委员,并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作情况说明。 为确保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产生及副主任和委员提请任命工作有法可依、顺利实施,使省人大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更加科学合理,也更具可操作性,我们与同为试点地区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人事室、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代表与选举任免工作委员会选举任免处进行了多次沟通,并结合我省实际,参照任命“一府两院”工作人员的任命和向宪法宣誓程序,起草了该决定草案,其主要内容是: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任命案前,由监察委员会主任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拟任命人员的情况说明;二、拟任命的监委副主任人选在全体会议上作供职发言;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向通过任命的监委副主任和委员颁发任命书,并进行宪法宣誓。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