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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4-04-02 更新:2026-08-09T12:17:39.984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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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8号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长春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2月7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于2024年3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