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完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机
制,增强监督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
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监督。
3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预算
审查监督中的作用。
4
第四条
审查监督政府预算,可以采取听取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专题调研、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特定问题调查、专题
询问和质询等方式。
5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下列事项进行
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
本级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
(三)本级决算草案。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承担前款所列事项审查监督的
具体工作。
6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应当依
法履行相应的审查和批准程序,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方面的监督。
7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细化预算编制,及时向社会
公开预算信息。
除涉密信息外,预算信息通过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门
户网站或其他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应当规
范完整,便于公众查阅和监督。
8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中存在
的问题,有权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
员会反映;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其他
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阻挠和
打击报复。
9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通报预算
编制情况。
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代编乡(镇)人民政府预算时
,应当充分听取乡(镇)人大代表和乡(镇)人民政府
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组织本
级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对政府预算编制情况进行调研
;对预算编制中的重大问题,可以建议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展专题询问或者特定问题调查。
10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委会、派出
机构按照规定编制预算,作为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的组成
部分,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监
督。
11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
议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
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
二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乡(镇)人
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
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入预算
表、支出预算表和收支平衡表,并分别说明编制原则、
收入来源、支出重点和政策依据,同时提供政府债务、
转移支付等相关资料。
12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一般公共预算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
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分别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并转交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
民和基层单位的意见,并转交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
理。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13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预算报告
、预算草案的正式文本和相关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财政部门同时提交本级部门预算草案。
预算报告包括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预算安排情况
、跨年度预算平衡情况以及完成本年预算拟采取的各项
保障措施等。
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总预算和本级预算及主要收支项目执行情况;
(二)专项支出、重点支出、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使用
情况;
(三)结转资金使用情况、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四)本级预算调整及执行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
(六)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
;
(七)本级预算周转金规模和使用情况;
(八)本级预备费使用情况;
(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和使用情况;
(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议落实情况;
(十一)财政政策落实情况;
(十二)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十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说明的其他重点内容。
本年预算安排情况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财政收支的主要政策;
(三)总预算和本级预算及重点收支项目安排情况;
(四)本级预备费安排情况;
(五)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情况;
(六)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情况;
(七)政府债务举借、使用及偿还计划情况;
(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要求说明的其他重点内容。
14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时,应当保
障必要的时间对预算报告和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和审查。
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预算报告、审查预算草案,可以
采取代表团分组、联组会议或者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
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部分熟悉
财政预算工作的人大代表专题审议、专项审查等形式。
各代表团可以选择部分熟悉财政预算工作的代表,成立
预算审查小组或者设置预算审查联络员,在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指
导下,协助本代表团审议预算报告、审查预算草案。
15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对预算草案进
行初步审查的基础上,结合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
的审查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
审查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通过后,印发出席代表大会
的全体代表。
16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各部门在接到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复后十五日
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17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的二十日
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将
预算报告及报表向社会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将批准预算的决议
以及审查结果报告向社会公开。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公开到项,基本支出按
其经济性质分类公开到款,对下一般性转移支付公开到
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公开到地区和项目;政府性基金预
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
能分类公开到项。
18
第十八条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
内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预算的决议,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
内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预算的决定、命令以及调
整财政体制等重大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承担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日常监督
的具体工作。具备条件的可以通过与财政、税务、审计
、国库等部门联网,实时监控预算收支执行状况,建立
预算执行动态分析制度。
20
第二十条
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中由于上级人民
政府增加专项转移支付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
法定预算调整情形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
21
第二十一条
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向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报告本年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提交有关数
字报表。
本年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收支
完成情况、财政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
目预算执行情况、落实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决
议情况,反映预算执行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
下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等。
22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十日前,将预算执
行情况报告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
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23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重点监督本级人
民政府债务管理使用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在国
家和省下达的债务限额以内举债,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举债的规模、结构、用途、成
本以及债务风险等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每半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书面报告本
级人民政府债务管理使用情况。
24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
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
的期限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决议的执
行情况。
25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
五日内,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转交本
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
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26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将经审议的预算执行情况
报告及报表、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
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开。
27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强化预算约束。在预算执行中
,各级人民政府确需对预算进行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
整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镇)人民政府的预算
调整方案,提请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28
第二十八条
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调整预算的原因、数额、资金来
源、资金用途、政策依据和绩效目标。属于增加举借债
务数额的,还要说明债务限额使用变动情况、债务余额
变动情况、债务偿还计划、债务风险程度等。
29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
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调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
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30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对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提出意见,并转交本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及时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部分乡(镇)人大代
表和基层单位对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的意见,并转
交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及时
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31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结合有关方面意见对预算调整方案作进一步审查,
经全体会议表决,作出批准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
32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后的二十日内,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将预算调整方案向社会
公开;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
大主席团将批准调整预算的决议向社会公开。
33
第三十三条
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上
一年决算的报告,审查和批准本级上一年决算。
决算报告应当与年初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上一年预算执
行情况报告的内容、结构相同,重点说明预算收支增减
变化情况以及本级人民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
偿还等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与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预算数、
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与上一年决算数作比较,变化较大
的应当作出说明。
34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本级人民政府
的决算草案及编制说明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
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的二十日前,将决算草案及编制说明提交乡(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35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对决算草案提出意见,并转交本级人民政府
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反馈研
究处理情况。
前款提出的意见以及财政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在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
人员。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征求部分乡(镇)人大代
表和选民、基层单位对决算草案的意见,并转交乡(镇
)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反馈研究
处理情况。
36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时,
结合本级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
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
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对本级决算草案进行审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结合主席团征求意见情况,对决
算草案进行审查。
37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经全体会议表决,作出批准本级决算的决议。
38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算经批准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在二十日内向本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在接到本
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复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
决算。
39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
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将决算报告及报表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
大会主席团将批准决算的决议以及审查结果报告向社会
公开。
40
第四十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
表大会批准的决算,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上一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
代表大会作出的有关决算的决议,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
内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决算的决定、命令,自公
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41
第四十一条
部门预算是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县级以
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
机构承担对本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决算等有关情
况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42
第四十二条
在本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前,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
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部分部
门预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
部门预算草案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编制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全口径财务预算管理情况;
(三)部门履职经费保障情况;
(四)上一年预算资金结转结余情况;
(五)专项资金项目细化情况;
(六)重点或者重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情况;
(七)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编制情况;
(八)本年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
(九)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事项。
43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提出
重点审查监督的部门预算范围,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审定后,制定本年部门预算审查监督
工作方案。
O有关工作机构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45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部门预算草案报
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
部门预算草案按照财政拨款和全口径财务预算收支编制
,细化预算科目和具体项目,反映部门的基本信息。财
政拨款预算收支,应当区分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
预算。
46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跟踪监督本级部门预算批复、信息公开、资
金下达、项目建设等情况,对专项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
的分配、管理和使用绩效等进行重点监督。
47
第四十七条
在本级决算草案初步审查前,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
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部分部
门决算草案进行重点审查。
部门决算草案应当与部门预算相对应,按预算数、调整
预算数、决算数分别列出,并与上一年决算数作比较,
变化较大的应当作出说明。
部门决算草案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预算收支的完成情
况、执行中追加资金情况及原因、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
项目完成情况、预算整体绩效情况、预算资金结转和结
余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等。
O x究处理情况。
49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由各预算部门报
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
50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由
各部门在批复后的二十日内向社会公开。重点说明机关
运行经费、重点支出的安排使用和绩效情况,政府采购
情况,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上一年决算数相比增减变
化情况等。
51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本级人民
政府决算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作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
作报告。
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审计查出的
问题。
审计工作报告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审计查出的问题及处理的意见;
(二)对存在问题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
容。
52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建议本级人民政
府审计部门对预算安排的重点资金、重大项目执行情况
进行专项审计。
审计部门结合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专项审计建议,及时提交审计结果
报告。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专项审计结果报告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审议。
53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
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结果报告前,组织本级部分人
大代表、有关专家进行调研。
54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
报告、专项审计结果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主
要负责人、被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
回答询问。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
、专项审计结果报告作出决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
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55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
五日内,整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专
项审计结果报告的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审定后,转交
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期限内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
56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对审计查出的突出问题和存在问题部门的审
计整改情况跟踪监督。必要时,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可以开展专题询问或者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57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
审计工作报告、专项审计结果报告结束后的四个月内,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审计查出问题的整
改情况。
整改情况的报告重点说明以下内容:
(一)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审计已形成决定并移交、移送有关部门的相关责
任人的处理情况;
(三)被审计部门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情况;
(四)尚未完成整改的问题及其原因,承诺完成整改的
时限;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的其他内
容。
58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
会议的二十日前,将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提交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
作机构征求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在收到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报告的十日
内,提出意见和建议,转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研究
处理。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收到意见和建议的五日
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
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前款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审计部门的研究处理情况,
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印发常务委员
会组成人员。
59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审计整改
情况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
支的审计整改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报告专项审
计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被审计部门单独报告
本部门的审计整改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和有关
被审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整改情况
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的处理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决定。
60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将审议的审计工作报告、
专项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有关审计决议
落实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研究处理
情况的报告向社会公开。被审计部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将本部门审计整
改情况报告向社会公开。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二十日内,将有关审计的决议
以及审议意见向社会公开。
61
第六十一条
对违反预算相关法律、法规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依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
者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人员,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者常务委员会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或者
罢免其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2
第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不进行整
改的部门,应当给予通报批评,并相应调减或者取消部
门违规使用的专项资金。
63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门户网站等渠道,
及时向本级人大代表提供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财政政
策等信息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
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报送有关的经
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等综合性统计分析报告和
规章制度等资料。
64
第六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
关工作机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或者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参
与预算审查监督的具体工作。
65
第六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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