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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4-04-24 更新:2026-08-09T11:57:46.113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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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8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修改〈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