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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南京江北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7-07-24 更新:2026-08-09T11:52:49.192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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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南京江北新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17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制定 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为了促进和保障南京江北新区(以下称江北新区)开发 建设,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就江北 新区行政管理事项决定如下: 一、南京市江北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称新区管委会) 是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统筹协调江北新区改革发展和体制机制创新; (二)组织编制江北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有关专项 规划,按规定报批后组织实施; (三)统筹规划江北新区产业布局,统筹推进江北新区 重大投资项目建设;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推进江北新区开发开放的政策和 措施; (五)在直管区内,负责经济管理、城市建设管理、社 会事务和社会管理,行使省、市依法赋予的和区级的行 政管理权限; (六)在共建区内,行使市级规划、国土、环保审批管 理权限,负责重大项目、重大政策的协调实施;根据江 北新区发展需求,行使被赋予的其他市级审批权限,承 接相应服务事项; (七)在协调区内,负责经济社会发展相关重大事项的 沟通、协调。 二、新区管委会应当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 机构。其行政审批机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审批管理权; 其相关职能机构行使其他各项行政管理权。 新区管委会职能机构可以行使市级部门依法委托的行政 管理权。 新区管委会职能机构可以依法委托街道办事处实施有关 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 三、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江北新区行政管理权责清 单,明确具体权力事项、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和行使范 围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江北新区发展需求进行动态调 整。 hj # hj hj hj # hj hj hj hj hj $ hj ) hj ) hj # hj hj hj .新区管委会应当建立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的工作机 制和实施流程,相对集中实施行政审批权和行政处罚权 。 四、浦口区、六合区、栖霞区人民政府负责直管区外各 自行政区域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行政管理权。法 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事项除外。 五、市级部门依法在江北新区设立的派出机构,负责规 定范围内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法行使行政许可和 行政处罚等行政管理权,接受新区管委会的统筹协调。 相关具体事项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六、支持江北新区在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机制改革方面先 行先试,优先实施国家和省各类试点政策,探索扩大深 化改革的领域和内容。 江北新区应当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市场监管体制和综合 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推进简政放权和职能转变,整合执 法队伍和执法事项,建立分类监管机制,加强事中事后 监管。 七、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可以在权限范围内制定规 范性文件。 本市规章部分条款适用需要在江北新区作出调整的,由 新区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并 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本市法规部分条款适用需要在江北新区作出调整的,由 新区管委会提请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依照法定程 序作出决定。 八、本决定所称江北新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位于 本市长江以北,包括浦口区、六合区和栖霞区八卦洲街 道,规划面积788平方公里的区域。 本决定所称直管区,是指泰山、沿江、顶山、盘城、大 厂、长芦和葛塘等七个街道以及市人民政府明确的其他 区域;所称共建区,是指在江北新区规划范围内,除直 管区外的其他区域;所称协调区,是指在浦口区、六合 区范围内,除直管区、共建区外的其他区域。 九、本决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4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