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促进体育市场繁荣和健康发展,加强体育市场管理,
规范体育经营活动,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利用体育项目或者体育经营
场所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及其管理的行为。
3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项目是指国家、省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公
布的体育运动项目。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开展体育经营活动的
场地、设施。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下列经营
行为:
(一)体育竞赛;
(二)体育表演、体育健身娱乐、体育康复;
(三)体育教育、体育技术培训;
(四)体育信息咨询、体育广告、体育转播;
(五)使用体育组织名义、体育专用标志等体育无形资
产进行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4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市场的主管
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体育市
场的监督、管理。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健全体育市场管理的制度和规范;
(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发专业技术资
格证书;
(四)对经营者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
认证;
(五)监督、稽查体育经营活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
(六)管理其他应当由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事项。
工商、公安、物价、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
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体育市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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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体育市场的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管
理与经营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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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体育市场实行稽查制度。稽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7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
事健康有益的体育市场经营活动;鼓励、支持经营者为
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和培育优秀体育人才服务。
对参与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运动员工作做出突
出贡献的经营者,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体育市场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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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经营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并具
备与体育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一) 有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活动场所;
(二) 有符合标准的体育器械、设备;
(三)
有符合要求的治安、消防、卫生、环保等安全保障条件
和措施;
(四) 有按照规定必须配备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9
第九条
企业、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以上体育
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并依法接受体育主管部门的监
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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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
员的管理,不得聘用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
事体育技能培训、指导、裁判、安全救护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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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
借、买卖。
12
第十二条
经营者对所从事的体育经营项目必须按照价格管理规定
实行明码标价,注明收费项目和标准。
13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做好体育场地、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
安全、卫生和正常使用。
经营者对可能危及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体育经营项目,应
当就其安全要求、设施的使用做出说明,设立醒目的警
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经营场所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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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营者对参加体育活动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
应当给予指导和保护。
15
第十五条 经营者应当执行事故处置及死亡报告制度。
发生事故的,经营者应当实施紧急救护。发生死亡事故
的,经营者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区)体育行
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并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16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保障体育经营场所的良好秩序,制止不文明
、不健康的行为。禁止利用体育经营活动进行赌博,从
事封建迷信、色情或者其他违法活动。
17
第十七条
消费者应当爱护体育经营场所及体育设施,遵守公共秩
序,服从工作人员管理。
18
第十八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体育经营活动的需求,为经营者
提供体育技术咨询、业务指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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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体育市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忠于职守,依法行政,秉公办事;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索取财物;
(三)不得干涉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
(四)不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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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
报必须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21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由体育行政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22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利的,应当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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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罚;违反工商、物价、卫生、技
术监督管理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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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体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体育市场管理工作中玩忽
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
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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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