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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清原满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4-06-26 更新:2026-08-09T11:17:38.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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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八届〕第二号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废止<清原满族自治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清原满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2日通过,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