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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4-06-29
更新:2026-08-09T11:16:01.327638
全文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30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由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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