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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4-07-01
更新:2026-08-09T11:15:47.487234
全文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废止<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青海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24年5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水资源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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