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7-10-17 更新:2026-08-09T11:15:23.531116
全文
本文件是修改/废止/公告类文本,本身没有独立条文,条文改动请看「全文」。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决定 (2017年10月17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者消防设计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四)消防设计文件;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六)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测。”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部分条文的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