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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7-10-20 更新:2026-08-09T11:13:52.696311
全文
法条(28)
贵港市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 保护条例 (2017年8月31日贵港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以下简称金田起义 遗址)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 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 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 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金田起义遗址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平天国金田起义地址 营盘。 (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界庙太平军前军指挥 所。 (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庆丰镇赐谷村洪秀全活 动遗址、奇石乡石达开故居遗址、金田镇韦昌辉故居遗 址、金田镇莫村太平军总部遗址、金田镇古林社冯云山 住地遗址、金田镇风门坳金田起义古战场遗址、紫荆镇 紫荆茶地太平军总部遗址、江口镇石头脚太平军行营指 挥部遗址、马练乡山人村洪秀全住地遗址、官成镇罗文 村胡以晄旧居、同和镇大旺圩洪秀全舟中诏发布遗址、 国安乡太平军上帝坪团营和打武器遗址、平南镇平田村 林绍璋故居遗址、大鹏镇大山村蒙得恩故居遗址。 (四)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紫荆镇杨秀清故居遗址、金田镇屈甲洲战场遗址、思旺 镇迎主之战古战场遗址、思旺镇六桂战场遗址、官成镇 官村大捷古战场遗址、大鹏镇紫微团营集中遗址、大鹏 镇河头拜旗坪遗址、国安乡花洲团营总部遗址、马练乡 北胜打铁坪遗址、马练乡中胜坪拜旗遗址。 (五)其他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并报本级人民 政府公布的金田起义遗址。 第四条 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分级管理和 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 建立保护协调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 作并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金田起义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 做好保护工作。 金田起义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 协调、监督。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级发改、财政、住建、公安、教育、工商、市政 、环保、物价、国土、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 第七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指定有关管理机构或者专门 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工作。 金田起义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保养、维护、修缮工作; (二)建立日常巡查、检查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三)在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 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四)在保护范围内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 正常使用。 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金田起义遗址的义务 ,有制止和举报破坏金田起义遗址行为的权利。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意见征集制度和举报制度, 公布征集和举报方式,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和举报及时 受理。 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间的联系与合作,市、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相关组织 的交流与合作,吸取先进保护管理经验,提高金田起义 遗址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本级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并 依法报批、公布。 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 义遗址保护规划,并依法报批、公布。 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 批。 第十一条 经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 护单位的金田起义遗址,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划定依法执行。 经核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金田起义遗址, 其必要的保护范围分别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金 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会同本级的规划行政部门拟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执行。 金田起义遗址中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 动文物,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由县级 文物行政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金田起义遗址设置标志碑,并根据 需要设置界桩。 第十三条 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等 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 (二)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等破坏 遗址环境风貌;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界桩、标志碑; (六)在界桩、标志碑上刻划、涂污、张贴; (七)其他危害、破坏遗址的行为。 第十四条 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工程 建设的,应当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并依法办理 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 在金田起义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其位 置、体量、高度、风格、外观、色调等应当符合金田起 义遗址保护规划,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 方案应当根据遗址的文物保护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 部门同意后,报住建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 遗址保养、维护、修缮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状况进 行监测,提出监测评估报告,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市 文物行政部门。 第三章 合理利用 第十八条 金田起义遗址的利用应当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 制定金田起义遗址保护预案,尊重历史、地方民俗风情 ,促进文化事业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金田起义遗址的合理利 用,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并 对金田起义遗址的合理利用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通过建立遗址公园 、遗址陈列馆、遗址博物馆、数字博物馆、主题教育基 地等方式,合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开展 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观光旅游等活动。 第二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金田起义遗址历史文化价值的诠 释、展示、宣传、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提升遗址历 史文化品牌价值。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金田起义遗址纳入旅游发展规 划。市、县旅游行政部门整合地方旅游资源,完善旅游 设施,设计文化特色旅游线路,开发文化旅游产品,规 范旅游行为。 市、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将金田起义遗址纳入城市地图、 公众服务平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 第二十二条 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经营活 动,应当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遵守金田起义遗 址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的经营 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利用金田起义遗址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拍摄电影、电视、 广告,活动举办方或者影视拍摄方应当签订使用金田起 义遗址安全责任书,制定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方案,落实 保护措施,并接受金田起义遗址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 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鼓励研究开发与金田起义遗址相关的历史 著述、小说、戏曲、电影电视、动漫游戏、休闲娱乐、 体育竞技等文化创意产品,促进经济发展,丰富社会文 化生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文 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监察机关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照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方 案实施遗址保护的; (二)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 规审批工程建设许可手续的; (三)不履行巡查、检查制度和定期监测职责,造成严 重后果的; (四)对破坏金田起义遗址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 (五)在金田起义遗址不设置标志碑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PAGE \* MERGEFORMAT - 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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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太平天国金田起义遗址(以下简称金田起义 遗址)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 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广西壮 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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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等活 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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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金田起义遗址包括: (一)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太平天国金田起义地址 营盘。 (二)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三界庙太平军前军指挥 所。 (三)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庆丰镇赐谷村洪秀全活 动遗址、奇石乡石达开故居遗址、金田镇韦昌辉故居遗 址、金田镇莫村太平军总部遗址、金田镇古林社冯云山 住地遗址、金田镇风门坳金田起义古战场遗址、紫荆镇 紫荆茶地太平军总部遗址、江口镇石头脚太平军行营指 挥部遗址、马练乡山人村洪秀全住地遗址、官成镇罗文 村胡以晄旧居、同和镇大旺圩洪秀全舟中诏发布遗址、 国安乡太平军上帝坪团营和打武器遗址、平南镇平田村 林绍璋故居遗址、大鹏镇大山村蒙得恩故居遗址。 (四)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 紫荆镇杨秀清故居遗址、金田镇屈甲洲战场遗址、思旺 镇迎主之战古战场遗址、思旺镇六桂战场遗址、官成镇 官村大捷古战场遗址、大鹏镇紫微团营集中遗址、大鹏 镇河头拜旗坪遗址、国安乡花洲团营总部遗址、马练乡 北胜打铁坪遗址、马练乡中胜坪拜旗遗址。 (五)其他经县级以上文物行政部门认定并报本级人民 政府公布的金田起义遗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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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分级管理和 合理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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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 建立保护协调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 作并将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金田起义遗址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职责范围内 做好保护工作。 金田起义遗址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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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的指导、 协调、监督。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管理、监督工作。 市、县级发改、财政、住建、公安、教育、工商、市政 、环保、物价、国土、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 内做好金田起义遗址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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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指定有关管理机构或者专门 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的日常保护和管理 工作。 金田起义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做好保养、维护、修缮工作; (二)建立日常巡查、检查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三)在巡查、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采取 相应处置措施,同时向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四)在保护范围内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保持 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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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依法保护金田起义遗址的义务 ,有制止和举报破坏金田起义遗址行为的权利。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意见征集制度和举报制度, 公布征集和举报方式,对收到的意见、建议和举报及时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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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区域间的联系与合作,市、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同有关科研单位和相关组织 的交流与合作,吸取先进保护管理经验,提高金田起义 遗址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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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本级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并 依法报批、公布。 桂平市、平南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 义遗址保护规划,并依法报批、公布。 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经批准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 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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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核定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自治区级文物保 护单位的金田起义遗址,其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 划定依法执行。 经核定公布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金田起义遗址, 其必要的保护范围分别由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金 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会同本级的规划行政部门拟定, 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 保护需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 公布执行。 金田起义遗址中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 动文物,参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保护管理,由县级 文物行政部门制定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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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金田起义遗址设置标志碑,并根据 需要设置界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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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葬坟、建窑、取土、采石、捞沙、开矿、毁林等 改变遗址环境、地形地貌现状; (二)倾倒或者堆放垃圾、废弃物,排放污染物等破坏 遗址环境风貌; (三)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四)燃放烟花爆竹; (五)损毁或者擅自迁移、拆除界桩、标志碑; (六)在界桩、标志碑上刻划、涂污、张贴; (七)其他危害、破坏遗址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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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内,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工程 建设的,应当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并依法办理 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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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在金田起义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其位 置、体量、高度、风格、外观、色调等应当符合金田起 义遗址保护规划,不得破坏遗址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 方案应当根据遗址的文物保护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 部门同意后,报住建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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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 遗址保养、维护、修缮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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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状况进 行监测,提出监测评估报告,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市 文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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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金田起义遗址的利用应当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 制定金田起义遗址保护预案,尊重历史、地方民俗风情 ,促进文化事业发展。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金田起义遗址的合理利 用,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服务,并 对金田起义遗址的合理利用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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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通过建立遗址公园 、遗址陈列馆、遗址博物馆、数字博物馆、主题教育基 地等方式,合理利用本行政区域内金田起义遗址,开展 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观光旅游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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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开展金田起义遗址历史文化价值的诠 释、展示、宣传、学术研究和交流等活动,提升遗址历 史文化品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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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金田起义遗址纳入旅游发展规 划。市、县旅游行政部门整合地方旅游资源,完善旅游 设施,设计文化特色旅游线路,开发文化旅游产品,规 范旅游行为。 市、县级相关部门应当将金田起义遗址纳入城市地图、 公众服务平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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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内从事经营活 动,应当符合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规划,遵守金田起义遗 址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危害金田起义遗址保护的经营 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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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利用金田起义遗址举办大型活动或者拍摄电影、电视、 广告,活动举办方或者影视拍摄方应当签订使用金田起 义遗址安全责任书,制定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方案,落实 保护措施,并接受金田起义遗址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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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鼓励研究开发与金田起义遗址相关的历史 著述、小说、戏曲、电影电视、动漫游戏、休闲娱乐、 体育竞技等文化创意产品,促进经济发展,丰富社会文 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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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 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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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文物行政部 门责令改正、恢复原貌,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文 物行政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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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监察机关或者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照金田起义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和专项保护方 案实施遗址保护的; (二)在金田起义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违 规审批工程建设许可手续的; (三)不履行巡查、检查制度和定期监测职责,造成严 重后果的; (四)对破坏金田起义遗址的行为不及时进行查处的; (五)在金田起义遗址不设置标志碑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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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