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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7-11-30 更新:2026-08-09T10:51:06.85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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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海南省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统筹考虑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 海南省应税大气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应税水污染物的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