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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7-12-01 更新:2026-08-09T10:46:54.509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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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 2009年5月27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二)《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1999年4月2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