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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7-12-01 更新:2026-08-09T10:46:47.5362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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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 四川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3.9元,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