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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7-12-02 更新:2026-08-09T10:39:25.297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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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统筹 考虑本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 态发展目标要求,对本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 护税适用税额作出如下决定: 一、大气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 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6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 、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 当量4.8元。 二、水污染物税额标准 南京市为每污染当量8.4元,无锡市、常州市、苏州市、 镇江市为每污染当量7元,徐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 、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泰州市、宿迁市为每污染 当量5.6元。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依法不再征收排污费 。 ─ PAGE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