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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环境保护税我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7-12-08 更新:2026-08-09T10:35:01.406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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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环境保护税我省适用税额和应税 污染物项目数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省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我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报告》,审议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环境保护税我省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草案)的议案》。会议同意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报告,决定:我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4.8元;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5.6元;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增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项目数执行。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