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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7-12-22 更新:2026-08-09T10:27:38.55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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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天津市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具体适用环境保护税税额的决定 (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 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税法》,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本决定 缴纳环境保护税。 二、本决定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 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 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 废物和噪声。 三、应税大气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0元。   四、应税水污染物具体适用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 。   五、应税固体废物和噪声适用税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环境保护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本市对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 目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 一款、第二款规定执行。 七、本市征收环境保护税后,不再征收排污费。 八、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