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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8-01-19 更新:2026-08-09T10:23:31.361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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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 适用税额的决定 (2018年1月18日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 会议听取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西藏 自治区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 的议案》,会议同意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 委员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决定批准《西藏自治区大气污 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的决定(草案)》。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结合 我区实际,西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 西藏自治区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 染当量1.2元;应税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为每污 染当量1.4元;同一排放口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不作增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第一、第 二款规定执行。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根据我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 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适时对税 额做出调整。 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ˆ ¬ ° ´ ¶ º ¼ ° è ¼ À Â Æ È Ü Þ à ä æ è è ê ö 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