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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有效 司法解释 公布:2018-01-28 更新:2026-08-09T10:19:25.019382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 复》已于2018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2018年12月30日起施行。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8年12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 “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批复 (2018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认定累犯如何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起始日期的请示》收悉。经 研究,批复如下: 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是指刑罚执行到期应予释放之日。 认定累犯,确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的起始日期,应当从刑满释放之日起计算 。 此复。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检察院) |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高法院、公安部、司法部;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 |本院领导同志、检委会专职委员; | |驻院纪检监察组,机关各内设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 | |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2018年12月29日印发 | ----------------------- 最高人民检察院 高检发释字〔2018〕2号 -----------------------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