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激发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
力,推动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市人才引进、培养、评价、使用、激励和保障等工作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
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在人力资源中
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
3
第三条
人才发展工作应当遵循党管人才、服务发展、市场导向
、分类施策、扩大开放的原则。
4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快转变人才管理职能,优化
人才发展环境。
5
第五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才发展工作的统筹
协调、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市人力资源、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
公安、财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卫生、外事等行政
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人才发展的服务、保障
和管理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
科学技术协会等人民团体以及行业协会等应当发挥自身
优势,联系服务各类人才,开展相关领域的人才工作。
6
第六条
发挥用人单位在人才引进、培养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
全面落实国有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
和社会组织的用人自主权。
7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发展工作纳入综合绩效考核体系
,每年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进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8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
展需求,编制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
机制。
9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人才分类标准,定期
发布人才开发目录、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等信息。
对人才分类标准未涵盖的人才,可以定期组织有关专家
、行业协会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进行认定。
10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引进人才奖励补贴
制度,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企事业单位,通过跟奖、跟
补等方式,在引进人才投入、租房补贴、项目资助等方
面给予支持。
企业引进的全职工程技术关键人才、重点领域高层次创
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优先纳入市、县(市、区)重
点人才计划。
11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引进世界一流的顶尖人才团
队,可以简化程序、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12
第十二条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在本市设立博士后流动站、
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的,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博
士后科研人员在本市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从事科研
工作或者出站后继续留在本市工作的,按照规定给予补
贴。
13
第十三条
鼓励本市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与海外相关机构开展联
合办学、项目研究和人才培养合作。
对引进高层次外国专家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工薪补助
或者项目资助;对引进外国专家获得国家、省级项目支
持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配套资金扶持;对设立外国专
家工作平台、海外研发机构、海外人才工作站的企业,
经认定后给予经费资助。
14
第十四条
鼓励人才以兼职、项目合作、技术咨询等形式来本市创
新创业。
市外人才或者团队被本市有关单位聘请短期从事科研、
技术服务、项目合作的,聘用期间可以享受本市人才相
关政策待遇。
15
第十五条
鼓励各类开发园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研究院所
和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共同引进和培养人才,共享科研
设备设施。
经认定的企业研究院、协同创新研究院、院士工作站,
按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16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各方力量参与人才引进,积极培育和引进猎头
机构,拓宽人才引进渠道。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引进本市急需紧缺、产生重大影响和
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顶尖人才或者团队的,按照规定给
予奖励。
17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完善职工培训制度,支持职工参加各类培
训和继续教育学习。
对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育平台的企业,按
照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对提高职业技能等级或者专业技术资格层次的在职劳动
者,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18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在通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根据本市产业发展
需要调整学科专业设置,与企业共同建设创业孵化基地
和孵化器、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培养实用型技能人才。
19
第十九条
发挥行政机关、市场、专业组织、用人单位等多元评价
主体作用,推进人才分类评价,建立科学化、社会化、
市场化的人才评价机制。
20
第二十条 对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应当注重实绩。对应用型人才的职称评价,不将论文等作为限制性条件。
畅通海外人才(含外籍人才)职称评审渠道,在本市企业工作的海外人才,可以参照本地专业技术人才标准,按照实际工作经历直接申报相应职称。
21
第二十一条
拓宽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以申请评
定工程技术员以上相应等次的专业技术资格。
22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毕业生参加企事业单位招聘、确定工资起点标
准、职称评定、职位晋升和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按
照有关规定参照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同学历层
次毕业生同等对待。
23
第二十三条
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携带创新成果和项
目到科技型企业兼职,并按照规定获得报酬。
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离岗创
业,在规定期限内返回原单位的,可以保留人事关系,
在原单位享受保留职称、社会保险同等待遇。
24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设立首席研究员、首席科学家、首席工程师、
首席技师等岗位,并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相应待遇。
25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众创空间、项目孵
化器、加速器、公共实验室、创业园、引智成果示范推
广基地等载体建设,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平台。
26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高层
次人才信息库,对高层次人才实施跟踪服务,提供创新
创业适应期辅导,并对高层次人才使用情况进行专项评
估。
27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应当做好人事档案
管理服务,加强人才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28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
才发展工作。产业类引导基金应当有一定比例的经费用
于相关领域人才项目的引进和实施。
29
第二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人才创新创业的
信贷支持,建立人才创新创业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推动各类基金与双创人才(企业)有效对接,引导社会
资本与双创人才(企业)融合发展。
30
第三十条
鼓励、引导企业通过实施股权激励、企业年金和其他补
充保险等措施对人才给予奖励。
31
第三十一条
从本市申报并入选两院院士、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
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国家重点人才计划的人才,由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32
第三十二条
支持人才申请专利,促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
产业化。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
由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给予奖励和报酬。单位可以制定奖励和报酬规定或者与
科研人员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建立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33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整合人才服务资源,简
化人才服务流程,加强人才工作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人
才利益诉求反馈机制。
34
第三十四条
实行高层次人才服务“一卡通”制度,高层次人才凭卡
可以享受政策咨询、出入境、落户、子女入学、配偶就
业、医疗保健、人才安居等“一站式”服务。
35
第三十五条
大力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编制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应当明
确人才住房有关内容,并通过配建、租赁、出售、补贴
等相结合的方式为人才提供住房保障。
36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按照规定授予荣誉
,并给予奖励。
37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发展专业性、行业
性人才市场,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才中介服务机
构。
38
第三十八条
市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才政策的落实情
况、实施绩效等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人才政策进
行调整、完善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调整、完善的建
议。
人才政策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
39
第三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应当依照鼓励创新、权责一致的原则
,制定并推行支持创新创业容错免责制度。
40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弄虚作假,骗取财政扶持等资金的,
依法追回资金,相关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1
第四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2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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