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
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
责是: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带头
执行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
(三)参加常委会、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
作机构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
活动;
(四)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
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
尽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通过参加培训、各类自学、履职实
践等形式,加强履职学习,结合本职工作加强调查研究
,不断增强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熟练运用省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
充分发挥平台作用。
4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妥善
处理履职工作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
会议。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以下简称“常委会
办公厅”)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将会议日期、会
议议程草案等事项,提前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
5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
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公务出国、出境;
(二)参加中央、省委召开的重要会议;
(三)参加省委组织的全省性重大活动;
(四)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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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
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照省委
有关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二)常委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常
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
主任批准;
(三)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全体会议、
联组会议、分组会议或者专题讲座需请假一天及一天以
上的,应当提前一日向常委会办公厅提出,报常委会主
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分组会议需请假半天及半天
以内的,向本组召集人提出。
请假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到会的,一律按照缺
席对待。
发表审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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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常委会办公厅应当提前发送有关会
议材料,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就会议议题开展调查研究
,熟悉材料内容,为出席会议做好准备。会议期间,组
成人员应踊跃发言,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建言
献策,提高审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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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组、小组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内容
详实、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反映所表达的意愿意
见。
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及
时归纳梳理,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视情交相关
部门研究办理。办理部门应将办理情况及时反馈常委会
办公厅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9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履职活动,主
要有:
(一)常委会组织的立法、监督、调研、视察、建议意
见办理、培训等各项活动;
(二)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的会议、调
研、视察和代表(专业)小组活动等各项活动;
(三)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代表小组活动等;
(四)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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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加强自学,主动参加学
习培训、调查研究、持证视察、联系代表和人民群众等
履职活动,做到了解基层情况,知情知政,努力提高履
职能力和水平。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至少应同联系对象联系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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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常委会办公厅、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应当采取问卷
调查、开展评议等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大代表和基层群
众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建立完善
履职档案,加强监督和管理。
12
第十二条
定期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并采取适
当方式向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
通报,激励和鞭策组成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13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无故一年内
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
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约谈无效者,应当劝其辞去常委
会组成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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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期间应当围绕议题,认真准备,
积极发言。连续三次常委会分组会议上未发言的,由常
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予以沟通
提醒。
15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参加人民
代表大会不做发言也不提交意见建议的,由常委会主任
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进行约谈,予以沟通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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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组织
的履职活动的,由常委会办公厅采取适当方式通报,通
报后仍不参加的,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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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发言、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的
情况由常委会办公厅会同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负责
统计。
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适时通过青海人大公报
、人大代表网络履职平台等方式通报。
常委会组成人员因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好,确
需劝其辞去职务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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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参照本办法执
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