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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6-04-02 更新:2026-08-09T04:47:53.24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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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53号 《长春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已于2026年1月6日由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6年3月24日经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