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4-08-01 更新:2026-08-03T13:02:46.365018
全文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个别条款的决定 (2024年4月29日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31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铜仁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删除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物业服务合同和管理规约,拒不支付物业费”。 本决定自2024年8月2日起施行。 《铜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