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
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
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
位、其他组织和个人。
3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科学技术进步,是指通过科学技术的研究、
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和推广应用,改进生产和社会其
他领域的物质、技术基础,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管理水
平。
4
第四条
我市科学技术进步要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坚持依
靠科学技术进步,振兴本溪经济。要加速先进技术的引
进和创新,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加速发展
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加速新产品的开发和产
品结构的调整,促进生产力发展。
5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发展,符合科学技术自身发展规律,科学技术与经济
密切结合的新型体制。
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从事创造性的劳动,保护知识产权
,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提高全市公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6
第六条
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
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制。
7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主管科学技术工作
的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施协
调、指导和综合管理。
政府其他行政部门,按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有关
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8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发展的规划和计划由各级科学技
术行政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专项科学技术计划按照职责分工,由各级人民政府有
关行政部门组织编制。
9
第九条
政府支持科学技术协会及其他科学技术组织开展决策论
证、科学普及、学术交流、技术服务等活动,通过他们
联系和团结广大科学技术人员,促进科学技术事业发展
。
10
第十条
鼓励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开发机构
,小型企业可根据需要建立科学技术开发组织,乡镇、
区街企业也应有相应的技术开发依托。
大中型工业企业可实行厂长(经理)领导下的总工程师
技术负责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赋予总工程师相应的权利。
11
第十一条
市、县(区)、乡(镇)、村应建立健全农业技术推广
服务体系,稳定和强化组织机构,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
科学技术成果和经济效益显著的新技术,为农业提供产
前、产中、产后综合配套的社会化科学技术服务。支持
社会组织和个人到农村搞科学技术、资金、物资等相结
合的集团性科学技术承包。
12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科学管理方法,推
进城市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交通通讯、资
源利用、生态和环境保护、灾害监测和防御等方面科学
技术的发展和提高。
13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坚持科学决策的原则,重
大科学技术、经济、社会决策必须经过有关专家论证,
严格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
发挥软科学在咨询、论证、预测、决策中的作用,鼓励
和扶持软科学研究,加强软科学研究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
14
第十四条
实行科学技术进步考核制度。市干部管理部门应制定具
体科学技术进步考核指标,将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作为考
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企业科学技术进步指标要纳入厂长
(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考核
。
15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根据我市科学技术优势和经济发
展需要,确定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选择重大研究开
发项目,组织科学技术力量攻关,推进高新技术商品化
、产业化。
16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引导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
生产和经营,建立符合国际规范的管理制度,生产符合
国际标准的高新技术产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推进高
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化。
17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研究开发机构、大专院校、其他组
织和公民,依法创办高新技术企业,跟踪国际先进水平
,开展超前性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引进和吸收高新技
术。
18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选择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重大项
目,对我市传统产业的关键工艺、关键设备进行改造,
不断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质量,形成生产规模,增强市
场竞争能力。
19
第十九条
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园、软件园等创新园区
,健全创新园区的研发、检测、孵化器、科技金融、基
础数据库等创新平台,使其发展为高新技术及其产业的
重要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经申请认定
,可享受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
20
第二十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
的认定工作。
21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并支持国内外各大专院校、科研单
位向我市转让科研成果或建立试验基地,组成科研生产
联合体,建立紧密的联合与协作关系。
22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并支持开展国际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与交流,发展技术贸易,对在国际市场上具有竞争和创
汇能力的技术开发项目、产品,按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待
遇。
23
第二十三条
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应同国内科学技术攻关相结合,
要重视专利技术和技术软件的引进,并在消化与吸收的
基础上创新,促进产品结构和技术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24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速农村科学技术示范基地的建设,选
择部分乡(镇)、村、户以及学校作为科学技术示范点
,发挥其试验、示范作用。
鼓励和支持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和科学技术人员到农村建立科学试验、示范推广基地
,为农村和乡镇企业开发新产品。
n
p
@
&
4
6
8
^
n
p
v
@
F
O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点推广节能、降耗、提高产品质量、
保护环境、创汇、节汇以及能带动行业发展的科学技术
成果,并从人力、物力、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26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和支持科学技术信息及技术经济信
息研究,建立科学技术成果、专利和信息的数据库,开
展网络化服务,发展信息产业。
27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企业、群众
团体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取得的技术性收入,经市技术
市场管理部门认定,市税务部门审查批准,享受税收优
惠待遇。
大力发展民营科学技术企业,并加强宏观调控,为民营
科学技术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28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企业承担国
家、省和市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在项目完成鉴定后,
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从项目完成后的结余
经费中,提取一定数额奖励项目承担人员。
29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财政每年安排的科学技术经费的增长速度,应高于
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速度。
市本级科学技术三项经费(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和重
大科研项目补助费)按不低于市财政年度预算支出的1
%安排拨款额度。自治县、区科学技术三项经费按不低
于同级财政年度预算支出的0.5%安排拨款额度。
市级自然科学研究单位的科学事业费、科学研究费由市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归口管理。
30
第三十条
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调剂资金,每年从贷款总
规模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科学技术开发贷款。省级以上
科学技术项目贷款规模下达到市后,优先于其他项目给
予安排;市级科学技术贷款项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统一提出并与有关金融机构共同审定。
31
第三十一条
各银行对研究开发机构和科学技术企业,应当给予贷款
支持,允许其开设流动资金账户,核定流动资金定额。
32
第三十二条
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应设立科学技术发展基金,该
项基金由财政划拨的专项费、新产品开发专项基金、有
偿合同返还经费和从社会筹集的资金组成。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设立企业科学技术开发基金,该项基
金由企业税后留利的生产发展基金中提取的资金、企业
技术贸易收入、新产品减免税金、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
提取的资金组成。
33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支持企事业单位采取多种形式、多渠道
的融资方式,吸引国内外投资和资助,用于科学技术事
业发展。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采用不同形式资助我市科学研
究和技术开发。
34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应创造条件,提高科学技术
工作者的社会地位,改善其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发
挥其业务专长,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5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工作者流动制度,允
许他们向能充分发挥专长的地方流动,鼓励他们向农村
、区街、乡镇企业流动,鼓励引进外地的科学技术人员
,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36
第三十六条
政府评定技术职称时,应全面考核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
术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实绩。
对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按有关规定评
定技术职称时,不受学历、年限等限制;聘任专业技术
职务时,不受资历、岗位指标等限制。
对其他科学技术工作者聘任岗位受限制的,允许实行技
术职称内部聘任制。
37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巩固和发展农村
科学技术队伍,改善农业生产第一线科学技术人员的工
作、学习条件和生活待遇,在工资、住房、子女就业等
方面给予照顾。
38
第三十八条
对有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适当延长其退(
离)休年龄,或者担任名誉职务。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
位可以聘用退(离)休科学技术人员参与专业技术工作
,并给予合理报酬。
39
第三十九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及学术规范,努力提
高自身的科学技术水平,不得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抄袭
、剽窃等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识产权。
40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推进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实行重奖。
41
第四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设立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兴市奖、
星火奖、科学技术拔尖人才奖、优秀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奖,分别授予在科学技术进步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组
织或公民。
42
第四十二条
对滥用职权,压制科学技术发明或合理化建议,情节严
重的,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
分。
对打击迫害科学技术工作者,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3
第四十三条
重大经济技术决策未经专家论证,决策失误,造成经济
损失,情节较轻的由主管部门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4
第四十四条
违反财经制度,挪用、克扣、截留各级科学技术经费的
,由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员处以三个月以
下基本工资总额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
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45
第四十五条
对在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申请中采取欺
骗手段,获得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
奖励,并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对推广伪成果的要赔偿
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46
第四十六条
科学技术人员业余时间到其他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的,给予行政
处分,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责
任人的刑事责任。
47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