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8-03-29 更新:2026-08-07T20:23:53.818493
全文
法条(9)
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 (2015年12月24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2月22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 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 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 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选举、表决通过或 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 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 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宣誓誓词为 :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 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 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 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 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组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表决通 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法 定程序批准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第五条 在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和区人大常委会任 命的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 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组织。 第六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 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 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 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 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OgqÕlš[ O会议上当场接受任命书的人员,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其他人员,宣誓仪式分别由市监察 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 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 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也可以分别由区的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 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 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 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 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 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 者国徽。 举行宣誓仪式,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奏唱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 情况,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PAGE 1
1
第一条 为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 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 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选举、表决通过或 者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 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 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3
第三条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宣誓誓词为 :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 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 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 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4
第四条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员会主任 ,区人民法院院长,以及表决通过的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 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团组织。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 、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表决通 过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组织。 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依照法 定程序批准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5
第五条 在市和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和区人大常委会任 命的个别副市长、副区长、副县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 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 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组织。
6
第六条 市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 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 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 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 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OgqÕlš[ O会议上当场接受任命书的人员,宣誓仪式由市人大常 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其他人员,宣誓仪式分别由市监察 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 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人民法 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在依 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区人大 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也可以分别由区的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
8
第八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 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9
第九条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 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 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 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 跟诵誓词。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 者国徽。 举行宣誓仪式,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奏唱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 情况,对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10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PAGE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