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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
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
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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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市和区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
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
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
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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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
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四)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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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
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
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
主任;
(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
主任;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庭长、审判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七)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
员,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
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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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
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
路运输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应当公开进
行宪法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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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宣誓仪式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主
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
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
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
誓仪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
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庭长、审判员,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宣誓仪式
,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五)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
院各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北京铁路运输检
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
誓仪式,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
(六)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
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
运输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人民
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
分别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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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
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
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
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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愀摧ᯱ- 摧
肄葠摧ᯱ-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
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
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
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
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
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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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
,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主任、副主任
、秘书长的集体宣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市人
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市长、副市长的集体宣誓,由
市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分
别单独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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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一
般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宣誓。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副
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一人
领誓;其中,同时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
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进行。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集
体宣誓,由秘书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
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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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市区、乡、民族乡、镇的国家工作人员,
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根据本办法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宣誓:
组织;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
仪式,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
,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_,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四)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
仪式,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分别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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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
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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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
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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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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