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8-03-30 更新:2026-08-07T20:17:54.017474
全文
法条(13)
北京市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 (2015年11月27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北京市国家工作人 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 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 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市和区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 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 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 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 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四)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 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 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 主任; (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 主任;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庭长、审判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七)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 员,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 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 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 路运输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应当公开进 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宣誓仪式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主 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 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 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 誓仪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 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庭长、审判员,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宣誓仪式 ,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五)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 院各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北京铁路运输检 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 誓仪式,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 (六)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 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 运输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人民 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 分别组织。 第七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 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 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 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 p r P R Z r R 愀摧ᯱ- 摧 肄葠摧ᯱ-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 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 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 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 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 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第九条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 ,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主任、副主任 、秘书长的集体宣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市人 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市长、副市长的集体宣誓,由 市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分 别单独宣誓。 第十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一 般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宣誓。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副 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一人 领誓;其中,同时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 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进行。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集 体宣誓,由秘书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 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 第十一条 本市区、乡、民族乡、镇的国家工作人员, 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根据本办法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宣誓: 组织;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 仪式,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 ,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_,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四)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 仪式,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分别组织。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 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三条 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 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 - - 3 -
1
第一条 为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 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 决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市和区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任 命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本市各级人民政 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 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3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 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 员、委员; (三)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四)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五)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4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或者决定任命的下列国家工 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二)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 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的主任、副 主任; (四)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 主任; (五)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六)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庭长、审判员,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 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 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七)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 员,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的检察 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5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 输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 路运输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应当公开进 行宪法宣誓。
6
第六条 宣誓仪式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主 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 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 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宣誓 仪式,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 誓仪式,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 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北京 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的宣誓仪式,由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四)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各中级 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 、副庭长、审判员,北京铁路运输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的宣誓仪式 ,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组织; (五)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 院各分院的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北京铁路运输检 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宣 誓仪式,由市人民检察院组织; (六)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铁路运输 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检察院各分院、北京铁路 运输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市人民 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 分别组织。
7
第七条 宣誓誓词如下: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 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 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 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 p r P R Z r R 愀摧ᯱ- 摧 肄葠摧ᯱ-ᤀ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 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的 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 和国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一 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 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 跟诵誓词。诵读誓词后,宣誓人报出自己姓名。
9
第九条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宣誓仪式 ,一般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 员会组成人员的集体宣誓可以分批进行,主任、副主任 、秘书长的集体宣誓,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领誓,市人 大常委会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 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市长、副市长的集体宣誓,由 市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分 别单独宣誓。
10
第十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的宣誓仪式,一 般在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上进行。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单独宣誓。 新一届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副 秘书长和各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的集体宣誓,由一人 领誓;其中,同时担任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代表大会 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已经 进行宪法宣誓的,可以不再进行。 新一届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的集 体宣誓,由秘书长领誓;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 察院各分院检察长的集体宣誓,由一人领誓。
11
第十一条 本市区、乡、民族乡、镇的国家工作人员, 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根据本办法由以下机关分别组织 宣誓: 组织; (二)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 仪式,经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 ,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_,由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或者由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分别组织; (四)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区监察委员会, 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 仪式,由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分别组织。
12
第十二条 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 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13
第十三条 宪法宣誓应当在国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程序 产生后及时进行,一般不超过三十日。
14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4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