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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已废止 地方法规 更新:2026-08-07T20:10:46.408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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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修改《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4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黑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 一、废止《黑龙江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两部地方性法规。   二、对《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鼓励和支持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修改为“鼓励、支持中国共产党党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业主委员会”。 (二)删去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项。 对条例相关条文款项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