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3-12-01 更新:2026-08-07T17:22:23.533388
全文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的决定​ (2023年10月27日丽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30日云南省 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 丽江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的议案》。会议经过审议,决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废止《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并依照法定程序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