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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国务院《基本农
田保护条例》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
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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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的
保护管理活动。
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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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永久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
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确定,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占用
的耕地。
本条例所称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是指具有良好农田基
础设施、具备补充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集中分布
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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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市、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牧
、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
的保护管理工作。
嘎查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所在嘎查村的永久基本农田保
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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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
每年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情况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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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永久基本农田专项
资金监管,做到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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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基本农田保护
情况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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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旗县区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应当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宣传教育,引导和鼓励社会
各界参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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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有永久
基本农田的嘎查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布本嘎查村永久基
本农田位置、数量、地力等级、保护责任人、举报电话
等信息。
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牧部门应当向苏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公布永久基本农田相关信息资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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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永久基本农田信息应当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
证书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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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占用或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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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因依法占用或者灾毁等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减
少的,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稳定”的要求
,优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充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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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储备
区,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面积不得低
于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百分之一。
下列耕地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
区:
(一)建成的高标准农田;
(二)土地整治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质量提升的耕地;
(三)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相连、有条件进行提质改造
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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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非农建设项目选址应当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储
备区。因非农建设项目或者补充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确需
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调
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
论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和自治区对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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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策引导、技
术指导等措施,减少易造成永久基本农田地力下降和污
染的农业投入品使用数量。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农牧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
各自职责建立完善使用、处理、回收等制度,加强永久
基本农田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监
管,预防和治理农业面源污染。
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养永久基本农田,合
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增加使用
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永久
基本农田的污染和地力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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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永久基本农田
保护激励机制,对承担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并取得显
著成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给
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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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水务、农牧等部门建立永久基本农田破坏鉴定机制,对
永久基本农田破坏情况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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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自然资源、生
态环境、农牧、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参加的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制止和查处违法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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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对违法占用或
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向苏木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
牧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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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违法占用或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
由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依照国务院《基本
农田保护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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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不力的旗县区和苏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上级人民政府约谈其主
要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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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
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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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成员未依法履行制止和报
告违法占用或者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行为职责的,依法给
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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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对阻碍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管理监督人员依
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
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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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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