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建筑市场严重违
法行为的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2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
生,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二)违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串通投标的;
(三)拖欠劳务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3
第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
发生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
书: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四个月至六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
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及有关
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
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4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二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三个月至四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
五个月至六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及有关
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
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5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安全生产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经住房建设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
住房建设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整改合格。
6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串通投标
处理,由住房建设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存在非正常
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
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投标文件形成具有实质性影响
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
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
投标保证金或者作为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
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的;
(九)住房建设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7
第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并催
告后,仍不付清劳务工工资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暂扣
其资质证书直至付清工资:
(一)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人数达十人以上的。
8
第八条
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
员,应当向市住房建设部门申报信息,由市住房建设部
门建立信用档案。
9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等单位及其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其
违法行为载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10
第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依照本规定暂扣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的
,应当通报该证书的颁发机关。
11
第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违反规定暂扣资质、资格证书的,由有
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12
第十二条
对市住房建设部门作出的暂扣资质、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