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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特别处理规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0-07-06 更新:2026-08-07T10:05:16.903420
全文
法条(13)
深圳市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 特别处理规定 (2007年1月24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三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6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三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 于修改〈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十三项法规的决定》 修正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建筑市场严重违 法行为的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 生,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二)违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串通投标的; (三)拖欠劳务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第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 发生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 书: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四个月至六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 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及有关 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 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二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三个月至四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 五个月至六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及有关 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 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安全生产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经住房建设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 住房建设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整改合格。 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串通投标 处理,由住房建设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存在非正常 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 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投标文件形成具有实质性影响 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 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 投标保证金或者作为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 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的; (九)住房建设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第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并催 告后,仍不付清劳务工工资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暂扣 其资质证书直至付清工资: (一)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人数达十人以上的。 第八条 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 员,应当向市住房建设部门申报信息,由市住房建设部 门建立信用档案。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等单位及其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其 违法行为载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第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依照本规定暂扣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的 ,应当通报该证书的颁发机关。 第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违反规定暂扣资质、资格证书的,由有 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第十二条 对市住房建设部门作出的暂扣资质、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PAGE PAGE \* MERGEFORMAT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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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加强对建筑市场严重违 法行为的处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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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严重违法行为包括: (一)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发 生,或者存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的; (二)违反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串通投标的; (三)拖欠劳务工工资,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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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施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导致事故 发生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 书: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三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四个月至六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 七个月至十二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及有关 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 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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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 任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按照下列规定暂扣其资质证书 :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一个月至二个月;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三个月至四个月;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特别重大事故的,暂扣期限为 五个月至六个月。 对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由市住房建设部门及有关 部门按照前款规定的期限依法暂扣其与安全生产相关的 执业资格证书、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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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违反安全生产 、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存在事故隐患,经住房建设部门 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市 住房建设部门暂扣其资质证书,直至整改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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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串通投标 处理,由住房建设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存在非正常 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 制或者提供咨询服务并对投标文件形成具有实质性影响 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 同一人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六)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人或者同一单位的资金交纳 投标保证金或者作为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 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务的; (九)住房建设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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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有关部门查实认定,并催 告后,仍不付清劳务工工资的,由市住房建设部门暂扣 其资质证书直至付清工资: (一)拖欠工资三个月以上的; (二)拖欠工资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拖欠工资人数达十人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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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 、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单位以及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 员,应当向市住房建设部门申报信息,由市住房建设部 门建立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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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 等单位及其工程建设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市住房建设部门应当将其 违法行为载入其信用档案,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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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依照本规定暂扣有关资质、资格证书的 ,应当通报该证书的颁发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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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住房建设部门违反规定暂扣资质、资格证书的,由有 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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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市住房建设部门作出的暂扣资质、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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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