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
、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的监督,明确自治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
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2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地区工作委员会。
地区工作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
作机构,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向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
3
第三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
则,坚持集体领导。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
委员若干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设委员五至七人。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
表应占有一定比例。
4
第四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由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5
第五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
和工作机构。
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由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机关任免。
6
第六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每三个
月至少举行一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
议,处理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7
第七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根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的安排,结合本地区实际开展下列工作:
(一)检查宪法、法律、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
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
决定在本地区的贯彻实施情况。
(二)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地区政治、经济、教育、科学、
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宗教等工
作的汇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和讨论关于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
划及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决算工作的汇报,提出意见
和建议。
(四)对本地区行政公署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县级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关于
本地区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部门办理,并
检查办理情况。
(六)联系在本地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在本地区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代表开展视察和培训,向代表通报有关情况,为代表
履行职务提供服务。
(七)开展信访工作,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地
区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
检举和建议、意见交有关部门办理,并检查办理情况。
(八)对拟列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的有关事项,在本地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
(九)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的视察、
检查、调研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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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指导本地区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
作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
(十一)指导本地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
,培训基层人大干部。
(十二)承办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办和自治
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委托的其他事项。
8
第八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对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
院、地区检察分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向自治区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提请自治区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建议。
9
第九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召开委员会会议时,邀请地区行政
公署及其有关部门、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
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在本地区的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代表和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本地区县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
10
第十条
地区行政公署、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对人
大地区工作委员会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
事机构报告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
11
第十一条
报请任免地区行政公署工作部门局长、主任、处长等行
政正职和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地区检察分院检察官
,报请任免机关应当在报请任免前听取人大地区工作委
员会的意见。
12
第十二条
对拟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区中
级人民法院法官、地区检察分院检察官的任免事项,人
大地区工作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应当向自治区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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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应当列席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14
第十四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安排和
年度工作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5
第十五条
人大地区工作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列入本地区财政预算,
人员编制、工作条件由本地区负责解决。
16
第十六条
本条例解释权属于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