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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10-09-21 更新:2026-08-07T08:25:08.719923
全文
法条(18)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2002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 决定(二)》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 表)依法开展视察活动,提高视察质量和效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 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活动。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重视 和支持代表依法开展视察活动。 第三条 代表视察时,应当模范遵纪守法,积极宣传有关法律、 法规,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 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四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和持证视察等形 式。 代表集中视察是指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 一安排,组织代表进行的视察活动。 代表专题视察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 会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工作机 构和办事机构,组织部分代表就某一方面专项内容进行 的视察活动。 代表持证视察是指代表就各族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 相关的问题,持代表证单独或者联合进行,或者代表活 动小组组织的视察活动。 第五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 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 情况;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 的事项; (四)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各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 其他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 会负责代表视察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当在其工作或者居住地就近就地 进行。视察的对象、时间和地点,由代表自行确定。 根据代表的要求,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或者盟工作委员会可以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 第八条 代表集中视察时,在盟市工作或者居住的代表在其工作 或者居住的盟市进行视察。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的代 表,一般回原选举单位所在的盟市进行视察。解放军代 表可以参加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驻军 共同组织的地方集中视察,也可以由内蒙古军区组织视 察。 第九条 代表视察前,应当针对视察内容进行必要的准备。 第十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活动,因故不能参加集中视察活 动,应当向组织视察的单位说明原因,在视察开始前五 日履行请假手续。 h l r ¦ ¨ @ D J h ¨ ú @ ` Ø ⑇䠀$䑗È葠ʃ摧ಶ…ᤀ代表在集中视察或者专题视察时 ,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负责 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 的负责人员应当到场,回答询问,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意见。 第十二条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在视察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以视察报告的 形式提出,也可以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 提出。 对于代表提出的属于被视察地解决的问题,由当地各级 人大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属于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解决的问题,由自治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反 馈代表。 第十三条 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结束后,组织代表视察的单位 应当向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报告应当 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人民群众反 映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持证视察结束后,应当将视察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代 表视察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 第十四条 组织代表视察的单位和被视察单位应当保证代表视察活 动的正常开展。 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代表视察时,有关部门应当在使用民族语言文 字、尊重其生活习惯等方面提供条件和服务。 第十六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并提供方便。对 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所占用的工作时间 ,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视察,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 财政予以补贴。 代表每年脱产进行视察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天。 第十七条 代表视察经费应当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盟和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对代表视察经费予以补贴 。 第十八条 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或者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 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PAGE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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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 表)依法开展视察活动,提高视察质量和效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 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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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代表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区行政区域 内的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 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代表职责的重要活动。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 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重视 和支持代表依法开展视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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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代表视察时,应当模范遵纪守法,积极宣传有关法律、 法规,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 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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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代表视察可以采取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和持证视察等形 式。 代表集中视察是指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统 一安排,组织代表进行的视察活动。 代表专题视察是指根据工作需要,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 会委托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责成工作机 构和办事机构,组织部分代表就某一方面专项内容进行 的视察活动。 代表持证视察是指代表就各族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 相关的问题,持代表证单独或者联合进行,或者代表活 动小组组织的视察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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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代表视察的主要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 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的执行 情况; (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议题涉及 的事项; (四)代表议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五)各族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 (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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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 会负责代表视察的组织、协调和服务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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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代表持证视察,一般应当在其工作或者居住地就近就地 进行。视察的对象、时间和地点,由代表自行确定。 根据代表的要求,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或者盟工作委员会可以联系安排代表持证视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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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代表集中视察时,在盟市工作或者居住的代表在其工作 或者居住的盟市进行视察。在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的代 表,一般回原选举单位所在的盟市进行视察。解放军代 表可以参加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同驻军 共同组织的地方集中视察,也可以由内蒙古军区组织视 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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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代表视察前,应当针对视察内容进行必要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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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代表应当积极参加视察活动,因故不能参加集中视察活动,应当向组织视察的单位说明原因,在视察开始前五日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一条 代表在集中视察或者专题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被约见的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到场,回答询问,听取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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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在视察中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以视察报告的 形式提出,也可以以《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形式 提出。 对于代表提出的属于被视察地解决的问题,由当地各级 人大工作机构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属于自治区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解决的问题,由自治 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交有关单位研究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及时反 馈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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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代表集中视察和专题视察结束后,组织代表视察的单位 应当向自 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视察报告。报告应当 写明视察的时间、内容、人民群众反 映的主要问题以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持证视察结束后,应当将视察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就代 表视察报告提出的重大问题作出相应决议或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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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组织代表视察的单位和被视察单位应当保证代表视察活 动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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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少数民族代表视察时,有关部门应当在使用民族语言文 字、尊重其生活习惯等方面提供条件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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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参加视察,并提供方便。对 代表参加视察的时间必须给予保障,所占用的工作时间 ,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视察,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 财政予以补贴。 代表每年脱产进行视察的时间一般不少于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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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代表视察经费应当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盟和设区的市根据实际情况,对代表视察经费予以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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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阻碍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或者对提出批评、反映问题 的代表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 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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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PAGE PAGE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