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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5-06-04 更新:2026-08-03T08:39:10.752231
全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 (2025年6月4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驻晋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选举产生出席省、设区的市、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驻晋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有关选举事宜,由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人民武装部分别与驻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删除第十三条第二款。 三、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按照选举法的规定,对年满十八周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进行选民登记。” 四、将第六十一条第五款修改为:“补选出缺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补选的时间、方式等,由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如果提名的候选人超过补选办法规定的人数,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