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返回列表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3-04-24 更新:2026-08-06T21:34:39.442225
全文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 《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 (2023年4月24日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汕头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 废止《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2001年1月10日汕头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汕头经济特区人才市场条例〉的决定》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