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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有效 地方法规 公布:2023-06-12 更新:2026-08-05T20:01:42.34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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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 (2023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3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履职,坚持从实际出发,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 二、将第三条第五项改为两项,作为第五项、第六项,修改为:“(五)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大决策和部署; “(六)事关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措施”。 将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市人民政府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调整方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 删去第八项至第十项、第十三项至第十六项。 三、将第四条第四项修改为:“(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 第五项修改为:“(五)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 第六项修改为:“(六)政府债务管理情况”。 删去第九项中的“扶贫”。 将第十项修改为:“(十)市国土空间规划、市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三项:“(十三)本市与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删去第十四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四项:“(十四)确定市级标志和建立重大永久性纪念物”。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六项:“(十六)市、县级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关于重大事项的议案、报告,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十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 五、删去第九条。 六、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对不执行有关重大事项决议决定、不研究处理审议意见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提出质询案、撤职案等方式依法予以监督。” 此外,对条文顺序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